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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北京4月10日訊 記者蔡岩紅 按照現行出口退(免)稅政策規定,本應享受退免稅待遇,但由於特殊原因逾期辦理而失去機會,常令當事企業懊悔惋惜不已。近日,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,明確逾期未辦理出口退(免)稅企業可延期辦理,由此企業將有輓回經濟損失的機會。
  出口是拉動經濟增長的“三架馬車”之一,對我國參與國際競爭、增厚企業利潤、擴大社會就業,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。2013年全國辦理出口退稅10519億元,比2012年多退90億元。
  為了減少出口企業不必要的損失,稅務總局這次明確規定,企業2013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貨物,如有未按規定期限申報退(免)稅,2014年6月30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舉證材料,仍可提出延期申報申請,並要求稅務機關在規定的申請期限截止之日後的20個工作日內辦結。
  《公告》還延長了《委托出口貨物證明》電子信息讀入時限,明確2013年委托出口的貨物,委托方如果在2014年3月15日前已向主管稅務申請開具《委托出口貨物證明》且被受理,由於節假日等原因讀入信息的,可在2014年4月10日前將信息讀入出口退稅審核系統。  (原標題:稅務總局:逾期未辦理出口退稅可延期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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